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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建筑企业搞懂这些问题,税负不降低才怪!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7-04-16 浏览次数:1231次

一、建筑企业需要搞懂的问题



1、营改增以后,拿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不是都可以拿来抵扣?

这种想法是错误的。

如果不加以区别,全部拿来抵扣,如果被税务稽查查到,你就是违法行为,还要被罚款。

①选择简易计税的项目,所发生成本的增值税进项税是不能抵扣的;

②选择一般计税的项目,所发生成本的增值税进项税是可以抵扣的。

如果,简易计税的项目拿到增值税专票,并且拿来抵扣,税务稽查时一定会被发现,因为你抵扣了不应该被抵扣的税,是违法行为。

对于201651号之后还在施工的老项目而言,继续增加的材料成本,依然不能抵扣,不能索取增值税专票,因为老项目是选择简易计税的。        

简易计税与一般计税,如何选择?简单来讲,营改增以后,对于施工企业而言:

①老项目,一定选择简易计税;

②新项目,分2种情况,“甲供材”合同,选择简易计税最合算;包工包料合同,选择一般计税最合算。

施工企业选择哪种计税方法,是以项目来讲的,不是以企业来讲的。


2、选择简易计税的项目,如果拿到增值税专票怎么办?  

简易计税的项目,如果拿到增值税专票,一般有有2种解决方法:

① 如果没有超过开票日期的当月,这张票尽快寄回开票单位,注销作废,重新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② 如果超过开票日期的当月,财务做账时,一定要先认证,再抵扣,再转出。

记住,绝对不能置之不理或直接拿来抵扣。

增值税专票是全国联网的,税务机关可以实时检查到。如果180天内没有认证,一定会展开税务稽查,直到找出这张票据,会给开票方和受票方带来很大的麻烦。


3、我公司一个老项目,2016430日之前买的钢筋没有用完,堆放在工地上;201651号以后,另一个新开工的项目使用了这批材料,同时支付了拖欠的材料款,拿到增值税专票,是否可以抵扣?  

这个问题,牵扯到存量资产的增值税抵扣。

一般来讲,选择简易计税的建筑企业:

① 如果营改增之前,建筑企业购买建筑机械设备、办公用品和其他存量资产。在营改增以后,才付的款,才收到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票,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② 如果老项目的材料没有支付材料款,堆放在工地上;201651号以后,新开工的项目使用了这批材料,支付了材料款,拿到增值税专票,仍然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4、我公司是集中采购建筑材料的,一部分用到老项目,一部分用在新项目,供应商只开一张总的增值税专票,增值税如何进行抵扣?

对于简易计税的项目,成本是不能抵扣的。

根据税法2016年公告第17号文件规定,建筑企业既有简易计税的项目,又有一般计税或免税的项目,所发生的公控成本抵扣增值税,要在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进行分配。

针对建筑企业,分配方式如下:

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金=简易计税的收入/(简易计税的收入+一般计税的收入)*公扣的进项税金。

建筑企业可以先认证,先抵扣,后转出,到年底做清算。建议:

① 营改增以后,简易计税项目与一般计税项目,一定要分开采购,分开付款,分开开票,分开合算,分开签合同。

② 或者在签订采购合同时,清楚注明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项目,分别需要多少材料,需要运送到不同的项目部,需要开不同的增值税发票。

 另外,工地上的一些设备,像脚手架、挡板等,买来以后是周转使用的,属于公控的部分,不需要分配,是可以全部用来抵扣的。


5、老项目的桩基工程土方开挖部分,在2016430号之前已经完成开挖任务,工程款已支付。但在2016630号之前,没有签订分包合同,也没有开具成本发票,请问这种情况下,能否补签专业分包合同?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工程在2016430号之前已经完工,即便补签合同也于事无补。这是违背“四流合一”原则的。

建议企业最好跟当地地税局沟通一下,看当地地税局是如何规定的。因为像这种情况,全国各地的税务机关执法口径不一。有的地税机关,要求企业补交营业税税款后,再到国税局开具零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如果地税机关已经明确不再收税,需要到国税局交增值税,在国税局按3%的税率开增值税普票。财务做账时,需要倒过来做账去“冲红”,同时企业的收入按照“差帐”进行调整,以及利润报表也要做相应调整。


6、“甲供材”的比例,有没有规定最低是多少?

税法中是没有明确规定的。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甲供材”合同跟“清包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是不一样的。

“甲供材”合同,必须是业主与总承包之间签订的;总包买材料并提供给分包使用,这叫做“清包工”合同, 不是“甲供材”。

分包跟总包之间,只有“清包工”合同才能选择简易计税。而专业分包合同,是由总包跟专业分包签订的,专业分包是包工包料的,必须开11%的增值税专票给总包。

 

7、为什么政府招标工程必须采用“一般计税”?

按照国家招投标法的规定,政府工程必须走招投标程序,不能搞协议招标。

政府工程在进行招投标程序之前,必须进行正规的、合法的工程造价估价,估价的标准就是按照工程裸价再加上11%。因此,政府招标工程必须采用“一般计税”,不可能采用3%的税率。

另外,政府的工程基本上都是包工包料的,不能选择简易计税,只能选择一般计税。


8、工程造价的修订滞后于营改增,施工企业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票,进项税怎么交?  按照含税信息价乘以综合扣税率后,施工企业比例测算属于亏损状态。

各省的建委基本都发布了关于工程计价调整的指导意见。

2016430号之前已经发过招标通知书,而且进行了开标,合同是51号之后签的,可以按照营改增的工程计价体系做相应的调整。

2016430号之前已经开标,合同也已经签订,仍然按照营业税的工程计价体系来做工程计价,否则是违法的。

 

9、工程结算审计完成后,乙方已经按照结算开票,但是甲方还欠1000万的工程款,这种情况有没有问题?

当建筑企业做政府的工程时,肯定是收支两条线。

需要先开票给政府,政府凭票去审批,之后才能拿到工程款,并且可能只拿到一部分工程款(1000万的票,可能只批下来800万)。

如果是营改增之后,可以开增值税红票冲结少的200万;如果是营改增之前,营业税发票体系中没有红票,可以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10、总包建筑企业一个外地项目,在本月有一笔预收工程款,需要到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时,是否先做未开票收入?还是自己填写申报表时,预缴税款留以后业主要发票时再确认收入冲抵?

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第41条第2项的规定,施工企业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时间是,收到预收账款的当天。所以,当施工企业收到业主的预付账款,就产生了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时间。

根据文件规定,外地的工程,如果选择一般计税,要在工程所在地预缴2%的增值税,简易计税预缴3%

然后回到公司注册所在地,缴纳增值税,并且开票给业主。

可能因为预收账款是没有进项税的,同时还需要交增值税的销项税,施工企业会感觉“很吃亏”,但是必须按照税法规定来执行。

如果施工企业选择“总公司直接管的项目部”的情况下,按照税法规定,不同项目之间可以交叉抵扣增值税。但是,只限于在公司注册地抵扣销项税,在工程所在地必须按照2%3%的税率预缴。

否则,有税务稽查的风险,并且会收到处罚。

 

二、建筑企业应当采取的措施

 

1、树立正确的增值税抵扣意识

为了能够在“营改增”的大环境下尽可能地降低企业税负,建筑施工企业的领导必须树立正确的增值税抵扣意识,积极了解和掌握增值税相关的知识,在投标、签订合同以及施工全过程中做到能够充分考虑如何转嫁税负和进项税抵扣的问题。同时,要积极向各个部门贯彻“营改增”的相关内容,督促各个部门积极配合领导工作,以达到降低企业税负的目的。

 

2、完善建筑施工企业内部结构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对企业内部结构进行细化,对于一些部门经营和兼营项目进行拆分之后再分别进行核算。各个部门对于一些施工方案的制定可以通过开会等形式就如何降低税负进行讨论,然后选择最优方案进行施工。

 

3、提高财务人员的业务水平

财务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会直接对企业税务缴纳的多少造成影响。对此,企业在人员的选聘上必须严格,选择一些学历和业务水平都较高的人员担任相应职务。

同时,企业还可以通过参加营改增培训,加强其财务人员对营改增相关税收政策的理解和掌握,优化知识结构,促进其工作效率的提高,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汇报商议对策,尽可能控制和防范风险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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